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3民初2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15日在调解结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