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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通信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6621/7162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对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河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03民初6621/7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403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十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