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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民初5815号
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吴汉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军,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贵森,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1585.62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535.6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