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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24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汉兴,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岩,公司董事长。
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福鑫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账户中合计存款76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福鑫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账户中合计存款76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春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