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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4021民初974号
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马德里春天住宅小区16栋三单元2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汉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董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思得电力公司)诉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汶矿业新型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思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被告新汶矿业新型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思得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79736.5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6800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被告预付40%价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40%价款,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15%价款,质保期满一年后付5%价款。原告已按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于2017年春节前设备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1172000元,另用瓷砖折抵28263.5元,余款479736.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
新汶矿业新型建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利息不应当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79736.5元及所欠货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承担利息的辩解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79736.5元;
二、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79736.5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荆 琪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撒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