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法思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法思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马德里春天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汉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明,上海市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法思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主张的增加工程是否是***施工存在争议,一审庭审未将该争议问题明确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未查明该案件事实,也未查明***主张的工程款中是否含有材料款及含有多少材料款。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诉争议问题均提交了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疆法思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芦 海 龙
审 判 员 王泉红
审 判 员 阿丽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梅
书 记 员 李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