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佳和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822民初979号之一 原告:张家界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澧源镇高家坪居委会柏家冲组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尚某,男,1972年7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XXX,土家族,住桑植县上河溪乡熊家坪村大村组。 原告张家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尚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0.18元,减半收取1815.09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