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天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2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久联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天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天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2018)贵仲裁调字第529号调解书,确认:一、安顺久联公司同意六盘水天和公司于协议签订之后分十二期向安顺久联公司支付货款1200000.00元,律师服务费25200.00元,共计1225200.00元。六盘水天和公司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第一期费用,费用包括货款100000.00元、律师服务费25200.00元,共计125200.00元,剩余十一期费用,六盘水天和公司应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于每月25日前向安顺久联公司支付100000.00元,共十一期,共计支付1100000.00元。二、当六盘水天和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支付货款则安顺久联公司放弃违约请求,若六盘水天和公司违反和解协议上述内容未向安顺久联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六盘水天和公司需向安顺久联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对应的律师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1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计算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协议项下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费用共计12252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律师费计算方式为:以违约金金额为计算按照1.5%计算。三、仲裁费用26952.00元由六盘水天和公司承担,在六盘水天和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时(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安顺久联公司。……调解书生效后,因六盘水天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久联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25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3月12日,向六盘水天和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六盘水天和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其申报情况与本院调查情况基本一致。根据其申报情况,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到水城县车管所查封贵B×××××大迪牌汽车,于2019年4月16日到六盘水市车管所查封贵B×××××中昌牌汽车、贵B×××××、贵B×××××福田牌汽车、贵B×××××、贵B×××××神狐牌汽车、贵B×××××、贵B×××××、贵B×××××、贵B×××××新飞牌汽车。查封后,本院将查封期限及续封事项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二、2019年3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六盘水天和公司名下的股票、证券持有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投资性保险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系统反馈,六盘水天和公司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银行账户并有余额,但已经被本院以(2019)黔02执67号冻结。而六盘水天和公司名下的车辆,本院已经采取了查封措施。在将前述情况告知安顺久联公司后,安顺久联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申请书、中止执行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六盘水天和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中止执行一个月。三、2019年3月13日,于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19年3月14日,本院于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盘水天和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进行了限制。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安顺久联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案件。后又以六盘水天和公司未支付和解协议约定的2019年8月应付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该公司名下的贵B×××××新飞牌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委托遵义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12月21日,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安顺久联公司同意六盘水天和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分五期向安顺久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92152.00元。二、本案的执行费、所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六盘水天和公司承担。三、当六盘水天和公司逾期或偿还金额不足的,安顺久联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六盘水天和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款项。三、若六盘水天和公司违反和解协议未向安顺久联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需向安顺久联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200000.00元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计算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起算至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后被执行人六盘水天和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安顺久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执6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六盘水天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可自执行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代金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