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3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载明:一、被申请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9085.75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以69085.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申请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4600元,由申请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5元,被申请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915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履行以上裁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予以立案,立案标的额为73000.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0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3000.75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公司财产情况,但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公司股权及有价证券持有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2日,本院在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刃实施了限制出境。2020年9月22日,本院请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注销登记。2020年9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控制措施,以及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被执行人公司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也暂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以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余债权73000.7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六枝特区联润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针对本案中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控制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代金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