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黔0423行初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第三人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胡腾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