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402执1927-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402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恒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由广东恒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007016元;2、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5147元;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的30%计算);4、向申请人支付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以全部剩余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总额为基数,按照4%计算);5、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5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6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保险、证券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予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605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623元,剩余人民币1100982元已全部向申请人支付。(2)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互联网账户无开户信息。(3)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W×××××、粤W×××××、粤W×××××、粤W×××××、粤W×××××、粤W×××××、粤W×××××、粤W×××××、粤W×××××共9两车。本院已下发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事宜。经查封反馈信息,车牌号为粤W×××××、粤W×××××的车辆未能查封,原因为查无此车,其余车辆已查封。(4)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登记信息。(5)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1)经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恒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到委托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云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广东恒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并未能实际扣押,故该车辆本院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同时,申请人方对车辆的执行措施已提出明确意见,依法应以认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提供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402执2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邵定林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