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286号
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腾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8元,由原告安顺久联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