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4264号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杨某。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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