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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诺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诺某有限公司;重庆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0690号 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 被告:陕西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诺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