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0690号
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
被告:陕西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诺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