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5052号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刘某某。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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