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379号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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