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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2民初729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日,原告经工友***介绍到被告工地上班。原告所在岗位是砖工,双方约定工资为砌砖每立方米170元,工资年结。工作期间由代班***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发放生活费,半月一发,每次发放1500元。2022年2月17日,原告在去往该工地上班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原告先被送往龙泉洛带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急诊治疗,随后又被送往资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购买社保,工资也尚未发放。现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是以富昱建工有限公司为被告,后变更被告为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经过仲裁前置,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