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达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行者户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91民初6974号
原告:烟台市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x区xx街道xxx路xx号附1号17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安徽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中心客服大厅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xxx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xxxxxxxx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8时45分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xxxxxxxxx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市xxxxxxxxx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市xx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