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宸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7738号
原告:***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白浮泉路10号中关村兴业大厦1层D-5区房屋。
法定代表人: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6层709C。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不详。
原告***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控公司)与被告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实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宸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实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569000元;2、判令腾实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227600元;3、判令腾实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利息(以56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腾实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腾实信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69000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条件,我公司依约供货,涉案项目也完成验收,但腾实信公司仍拖欠货款未支付,故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腾实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日,腾实信公司(甲方、买方)与宸控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广州CRH380A项目电气柜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应设备,总金额569000元。交货时间为所有项目在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完成。付款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30%作为预付款即170700元,在全部产品到达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且硬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5%合同款即369850元,验收合格一年后的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5%尾款即28450元,付款前乙方应提前3日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的、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需向乙方交纳未付款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7月10日,宸控公司向腾实信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合同的欠付货款情况,其中案涉合同项目已验收、未付合同金额为569000元、未开具发票;另案项目部分开具发票但未支付款项。腾实信公司加盖公章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
庭审中,宸控公司主张,该公司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依据,主张第二、三项诉讼请求,该两项诉讼请求均为腾实信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的违约金,现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该公司自行调整为年利率24%。涉案设备的验收时间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开具发票后腾实信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故本案合同所涉发票未向腾实信公司开具。
本院认为,腾实信公司与宸控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至迟于2019年7月10日已经完成验收,故此本院认定宸控公司供货后,腾实信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宸控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宸控公司要求腾实信公司支付货款569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就违约金一节,现宸控公司主张腾实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有误、部分阶段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超过法定标准,为防止利益失衡,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均予以调整,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佐证验收时间,本院酌定2019年7月10日涉案项目完成验收、质保期满为2020年7月10日,腾实信公司应于上述日期到期后一周内支付相应部分的款项,并调整自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当日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7%计算,宸控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腾实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9000元;
二、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控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截止2020年7月17日为133952.70元,并以5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
三、驳回***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5元、保全费4503、公告费260元(***控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