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783号

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受理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负担执行费20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90000元(含货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19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