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086268108(2/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园区龙承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戴朗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68722J(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等共计2736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964.08元,其中4005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107959.0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青0104执1449号执行案件剩余款165679.92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闫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