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保23号
申请人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7000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青0104民初25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存款共计270000元。经查,被申请人多数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有余额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且冻结标的总计已超过存款余额。5月24日,本院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27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新港城支行931903548610301的账户(该账户可用存款余额为111964.08元)。
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56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19)青0104执保23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