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991号
申请人:江西博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现代装备制造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MK8M22。
法定代表人:卢海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太和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183号德源大厦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56080069Y。
法定代表人:杜明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博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太和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博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太和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博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博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太和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