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1民初9029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银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