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2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欣,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8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李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