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7民初3601号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到21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