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13执1846号
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1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江苏中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江苏中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延期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定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113执18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建执行员*波执行员***
书记员戴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