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4600691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技师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00469039607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殷荣安,该学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泰州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866000元,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8元减半后收取18864元,由泰州技师学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财产调查,现将调查的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告知如下:
1.2019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M×××××,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本案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本案执行中,另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无自有资金,名下土地系教育用地,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轩路9号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果。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执行进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王 波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