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4600691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岗街道经天路**。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宪超、印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49188106K,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山东华强建材物流城内市场经营房屋**36-37。
法定代表人:陈国远。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011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大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熊猫公司货款1352000元及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大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528元,由大华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熊猫公司以大华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华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关于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猫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大华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海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