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2民初4770号
原告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冲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被告中船***冲船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买卖1船套高压泥浆阀的合意,并签订《技术协议》、《国内材料采购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国内材料采购合同》成立并生效。《国内材料采购合同》第七条第5款5.7项约定“造船合同项下船舶的建造项目因任何原因终止,甲方可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项属于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017年12月7日,被告公司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送《关于R-550D平台H60**商务合同解除通知》,原告确认收到该通知,但因不同意解除而未予回复,同时,原告主张该合同未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被告已履行了该通知义务,通知到达原告时解除。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国内材料采购合同》已解除,原告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下订单采购了原材料以及履行合同必要的服务,其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主张因双方达成的《技术协议备忘二》未签字确认,技术未闭环,原告没有依据启动投产,其投产行为属于单方行为,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国内材料采购合同》已对标的物作了明确的约定,技术协议备忘作为上述合同的补充,只是对合同标的物的生产作了细化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在被告通知原告暂停执行合同前,原告为履行合同采购原材料、服务等属于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工作,被告解除合同需要对原告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发票及清单,本院认定原告实际发生的上述金额为361310.13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751648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船***冲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361310.13元;二、驳回原告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船***冲船舶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4278.24元,由原告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成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