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金湖锐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5执1066号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金湖锐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执行庭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