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422民初307号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盛兴综合修理部。住所:本溪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该修理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盛兴综合修理部与被告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盛兴综合修理部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盛兴综合修理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盛兴综合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盛兴综合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