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306号
原告:张某,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诉被告江苏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张某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