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1民初1819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残疾人某某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残疾人某某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