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702执44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李村新村12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69********。
被执行人:***,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新原路20号4号楼5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94********。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702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返还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475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请于2026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或逾期申请,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70.82元,本院已扣划70.82元,已缴纳为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经查为离异状态,未能查询其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配偶信息,未能查询其夫妻共同财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
三、2025年11月12日,本院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5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5年12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登记地址新乡市卫滨区新原路20号4号楼5单元3号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导航来到该位置但未找到4号楼,经询问附近人员,均表示未听说过该楼号,不认识被执行人;本院通过执行系统网络资金账户查询并拨打被执行人联系电话18530******,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本次实地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12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登记地址新乡市卫滨区李村新村12路1号进行实地调查,经向村委会工作人员和附近村民了解,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其长时间不回村内,通过执行系统网络资金账户查询并拨打被执行人***联系电话15736******、1503660****,均为关机状态,本次实地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关联案件3件,均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执行到位70.82元,已缴纳为执行费,债权尚余货款204750元、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900.43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