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财保38号
申请人:康某某,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3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王某甲,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联系电话:189XX****XX
申请人康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以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1223577.8元(包含利息)未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23577.8元。申请人康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为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在判决后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23577.8元,期限为一年,从2025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