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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04民初20号 原告:宋某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区。 被告:河南省某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辽11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辽11民终863号民事裁定,以“(1)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应确认是否具有管辖权;(2)***称与***为‘合作伙关系’,而且将两个法律关系一并进行了处理”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相关工程劳务费共计6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就工程造价1459178.51元的某部队安全设施整治工程项目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由被告***负责对接发包方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原告支付相关施工人员工资,现该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给被告,但被告拒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劳务费共计6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因建工合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地点在本溪市桥头镇台沟村,为本溪市平山区所辖,因此本案应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