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陵县某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张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3民初4894号 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06757779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徐庄村西戚老家45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87********。 第三人:***,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刘庄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作出(2024)豫142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4)豫14民终3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382元,减半收取501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