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高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袁家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陆城十里铺浙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高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宜昌大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樵湖2路1号。 负责人:***,该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上诉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1月12日,上诉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1元,减半收取为27425.50元,由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