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138号
原告:郑州***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阳路186号2号楼A栋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郑州***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