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3268号
原告: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A区10号1**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华街2号楼2**2层3号。
负责人:**。
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特色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