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777号
原告:天津裕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通达新苑3-3-302。
法定代表人:闫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树华,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琛,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娇,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生态城公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特色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秦贺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方,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裕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公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裕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裕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8.5元,由天津裕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