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177号之一
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688号135-4。
法定代表人:何传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兵兵,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1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征宏。
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12元,合计5400元,由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鲁琳
书 记 员 詹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