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定镇新村路**号。

被执行人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住址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兴临路**号0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诉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3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红军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