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金山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执5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兴化市兴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临城科技园兴临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松木工业园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邹昆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xx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xx元,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山水泥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华融湘江银行集贸支行)、xx(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鼓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建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