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兴化市兴辰铸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56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兴化市兴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华市临城科技园兴临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5405076F。
法定代表人袁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希望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5042-5。
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董事长。
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5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兴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21232.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321232.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兴文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徐永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叶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