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3506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时文朝。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琳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