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5720号
原告:上海宝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洪国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时文朝。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宝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宝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