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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132号之一

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敏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琪,女,该公司员工,住常熟经济开发区。

被告: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松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计,董事长。

被告: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仙,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竹,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波,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远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王家峰村南梁地段。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告: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中段阳光芳汀16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马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远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