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130号之一
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敏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琪,女,该公司员工,住常熟经济开发区。
被告: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松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计,董事长。
被告: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仙,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竹,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波,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中段阳光芳汀16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马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8元,由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江涛